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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农业局等九单位关于印发《武山
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农发〔2015〕33号
各农民合作社 :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步伐,辐射和带动农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参照《天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武山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局、畜牧局、供销社制定了《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
武山县农业局 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武山县财政局
武山县水务局 武山县林业局 武山县国家税务局
武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山县畜牧兽医局
武山县供销合作社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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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切实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示范社认定由县经管站负责筛选, 县农业局组织推荐,经武山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供销社联席会议联合审核后最终认定,示范社日常指导工作由县经管站承担。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示范社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创建,于每年10月20日前由合作社自愿向县经管站提出申请,县农业局组织推荐,经武山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供销社联席会议联合审核后指导创建。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认定于每年11月10日前,由县经管站对示范社创建情况进行初验,合格的由县农业局于11月20前推荐县联席会议联合审核验收。
第九条 县联席会议联合审核验收合格后 即可认定为“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授牌。
第三章 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工商注册核准成员数100人以上。
(二)合作社在县经管站登记备案,合作社信息登录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三)合作社自觉接受县经管站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及培训活动。
(四)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有标志牌、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有会议记录反应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
(六)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及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度上墙并执行规范。
(七)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合作社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了成员账户,有成员出资、与合作社交易额等记录,年终利润返还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八)合作社有自己的产品,并注册商标。
(九)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
(十)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与超市、社区便民服务店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十一)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制订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建立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
(十二)合作社服务成员和带动周边农户发展能力比较强,在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方面的服务作用发挥比较到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取消示范社资格。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取消示范社资格,收回授牌:
(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丧失本办法申报条件;
(三)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利益;
(五)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示范社;
(七)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八)各级政府扶持项目实施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由县农业局颁发“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书,优先推荐市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或者农业部、省农牧厅荣誉表彰。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和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农村土地流转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参加各种农产品推介交易会,优先享受举办方对合作社提供的各项优厚待遇。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