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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山县委办公室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山县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

2014-12-27 16:03:42阅读次数:884打印返回

县委办发2014117

 

 

中共武山县委办公室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山县扶持培育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武山县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武山县委办公室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3日    

武山县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为基本方向,以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基本目标,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为重点,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大对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形成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推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培育目标

到2016年,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1650家以上,农户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达到40%以上,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60%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其中种养大户达到1200户;家庭农场达到50家;农民合作社达到35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50家。到2020年,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2600家以上,农户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达到60%以上,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其中种养大户达到1700户;家庭农达到150家农民合作社达到60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50家。

三、工作重点

(一)培育专业种养大户。着力培育一批现代职业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生产。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

(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鼓励家庭农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组建合作农场,支持引导合作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规划整理,进行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态化生产。

(三)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重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创建一批产权明晰、章程具体可行、“三会”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合理、运行机制良好的示范社。鼓励同业农民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社,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农民以各类承包经营权、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鼓励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扶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和“农校对接”,进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指导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生产和服务信息,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

(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创造品牌、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支持成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升级;通过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通过探索建立与农民的有效联结形式自觉维护利益在发展中实现“双赢”通过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共同开拓市场,并联手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法权益。

(五)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全力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建立以农机作业为基础的农机(粮食、植保)合作社,实行全程服务;现代农业科技园区要统筹建立专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做好农业产前、产后服务。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县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对当年新增的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一定产业规模、带动农户50户以上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入社社员分别达到250、200、150、100人以上的,每家合作社一次性扶持资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当年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业人员分别达到300、200、100、50人以上,每家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农产品商标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家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获得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家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获得农产品产地认定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家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对当年建立网站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家一次性扶持资金0.5万元。对县外来我县投资兴业、开发经营3年以上、初具产业规模、产品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照上述扶持标准执行。

 (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项目实施。县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管理部门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申报农业项目,及时提供项目申报指南,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项目创造有利条件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产业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项目实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备案、发票领用等环节,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要及时做好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落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工商登记政策。县工商部门要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变更等手续。引导专业种养大户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准许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准许农民以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 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支持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注册成立农业企业。

(五)加强金融保险支持。县内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授信,将信用等级作为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成员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要发挥积极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县内政策性保险机构要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切实加大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生产保险的投入和覆盖面。

(六)保障用地需求。支持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作为农用地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修建林木种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运输、贮存等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七)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业、工商、发改、财政、林业、供销、畜牧、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要建立健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强队伍,落实经费,细化措施,将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指标作为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指导服务。县农业部门、各乡镇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指导,县工商部门要强化登记前的咨询辅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形成强大的扶持合力。县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力度,推介一批先进,树立一批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经营业态、成本收益等方面信息的监测和调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五)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考核机制,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武山县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武山县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  辛国海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  董西成    县政府办副主任

宗新武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  杨宏斌    县发改局局长

宋吉代    县财政局局长 

李响林    县林业局局长 

郭  胜    县工商局局长

陈鹏飞    县畜牧局局长 

党  霖    县供销联社主任

杨盛平    县农业局副局长、县蔬菜局局长

李乐民    县国税局局长

邢新军    县农业局副局长

马伟东    县农村经济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邢新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伟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中共武山县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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